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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警示教育专栏】科室春节前夕联欢,费用为何医药公司支付?

文章出处:济源市人民医院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01-21 11:38:26

  警示案例
  春节前夕,某医院内科准备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开展春节联欢活动。与该科主任关系较好的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曹某听说此事后(该公司的产品在该内科使用),主动联系并安排好了茶室。活动当天,曹某参加了联欢活动,并表示希望大家能够多使用该公司经销的药品。联欢活动结束后,全部消费由曹某买单,同时曹某又以活动费的名义给了该科一笔数额不小的经费。 
案例点评
  本案的特点是,集体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各种名义的钱物和接受免费服务,属于单位收受贿赂行为。所谓的单位受贿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行为。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必须廉洁奉公。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
  单位受贿的客体与个人受贿的客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单位整体的廉洁性,而后者是工作人员个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个人和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单位受贿追究国有单位中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构成单位受贿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院纪委在济源示范区纪工委和医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卫健委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专项整治为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助推廉洁医院建设。我院纪委编印了医疗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手册,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同时,组织了集体廉政谈话,从而加强了廉政谈话提醒,把纪律挺在前面,着力增强全院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我院干部职工身处新时代,一定要明规矩、遵法纪、建章制、立风尚、知底线,不断强化行风建设意识,以更高的认识、更强的措施和更新的姿态扎实推进我院行风建设,为医院快速、安全、良性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俗话说,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以此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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