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社保〔2017〕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9号)和《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医保限额标准的通知》(豫社保〔201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一)对纳入我市第一批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儿童白血病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10个门诊病种的医保限额标准进行调整;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且参保人员不再负担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首自付的费用。
(二)将乳腺癌门诊靶向药物治疗等17个门诊病种(含治疗方法,下同)纳入我市第二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第二批新增病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80%;限额标准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内应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通过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三)已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能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四)在2018年—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二、建立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将我省第一批、第二批重特大疾病病种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并规定如下: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管理,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纳入我省第一批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参保人员不再负担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首自付的费用;对纳入我省第二批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
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额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其超出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支付比例为90%,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5%;应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应专科医院确诊后,可在市内选择一家具有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1),领取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参保人员有关资料,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参保人员需到省内异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同时将其电子登记备案信息发送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登记备案信息在一个治疗周期(参保年度)内有效。下一个治疗周期需继续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异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名单为准。
(三)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参照我市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进行管理。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范围。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但合并不得超过两种。
(四)重特大疾病患者在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按我市相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在省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计入参保人员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三、统一重特大疾病保障病种及限额标准
(一)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病种及限额标准(见附件3、附件4),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相应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中非限定治疗方法的治疗费用及除说明外的相关检查治疗费用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慢性病支付限额不得超过相应重特大疾病病种限额标准的20%。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济源市重特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济源市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
3.济源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限额标准
4.济源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限额标准
2018年4月11日
附件1
济源市重特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类别 |
病种名称 |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住 院 病 种 |
肺癌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
胃癌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
|
宫颈癌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卫校附属医院、妇幼保健院、肿瘤医院 |
|
食管癌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
|
结肠癌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
|
乳腺癌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妇幼保健院、肿瘤医院 |
|
直肠癌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
|
急性心肌梗塞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 |
|
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 |
人民医院 |
|
门 诊 病 种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人民医院、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
非小细胞肺癌 |
人民医院、肿瘤医院 |
|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
人民医院 |
|
胃肠间质瘤 |
人民医院 |
|
血友病 |
人民医院 |
|
终末期肾病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 |
|
Ⅰ型糖尿病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
|
甲状腺机能亢进 |
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
|
HER2阳性乳腺癌 |
人民医院 |
|
晚期胃癌 |
人民医院 |
|
Ⅲ/Ⅳ期鼻咽癌 |
人民医院 |
|
外周T细胞淋巴瘤 |
人民医院 |
|
晚期肾癌 |
人民医院 |
|
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人民医院 |
|
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 |
人民医院 |
|
肝癌 |
人民医院 |
|
甲状腺癌 |
人民医院 |
|
多发性骨髓瘤 |
人民医院 |
|
前列腺癌 |
人民医院 |
|
多发性硬化 |
人民医院 |
|
黄斑变性 |
人民医院 |
|
肌萎缩侧索硬化 |
人民医院 |
|
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 |
人民医院 |
|
特发性肺纤维化 |
人民医院 |
|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人民医院 |
附件2
济源市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
患者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患者照片 (加盖医保经办 机构骑缝章)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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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 (参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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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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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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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申请 |
本年度参保,初步诊断患 申请办理重特大疾病保障备案手续,到 医院诊治。
患者(或家属)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统筹地区医保 经办机构意见 |
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办理重特大疾病备案手续。
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定点医疗机构 评估意见 |
经评估,同意按重特大疾病收治。
科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医保科/办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注:1. 年龄以“周岁”计算,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
||||||
如:14周岁生日第二天起为14岁。 |
2. 该表一式三联,分别由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留存。
附件3
济源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限额标准
序号 |
病种名称 |
限定年龄 |
治疗方法 |
限额标准 |
说明 |
|
1 |
终末期肾病 |
—— |
门诊血液透析 (含血液透析滤过) |
7000元/月 |
1.血液透析及血液透析滤过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的内容包括:管道及高通量透析器、穿刺针、消毒耗材和操作、门诊药物及相关检测治疗等费用。 |
|
—— |
门诊腹膜透析 |
6000元/月 |
||||
2 |
血友病 |
≤6岁 |
凝血因子治疗 |
40000元/年 |
1.≤18岁血友病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开展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重组人凝血因子IX输注治疗的,在每个治疗周期内,城乡居民基金补偿前半个周期的药品费用,其余半个周期药品由相关慈善机构援助。慈善援助程序按相关慈善机构规定执行。 2.所有血友病参保患者在血友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凝血因子治疗的,均可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3.血友病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凝血因子治疗无法直接结算的,凭购药收据/发票及有关病历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4.申请血友病的,还需提供凝血酶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纤维蛋白原、凝血酶时间,凝血VIII/IX因子活性检测报告。 5.所有凝血因子治疗均适用于重特大疾病中“血友病”的“凝血因子治疗”。 |
|
>6岁 |
凝血因子治疗 |
80000元/年 |
||||
3 |
I型糖尿病 |
—— |
门诊胰岛素治疗 |
400元/月 |
限支付胰岛素费用 |
|
4 |
甲状腺机能亢进 |
—— |
门诊治疗 |
200元/月 |
限支付相关药物和检验项目费用 |
|
5 |
苯丙酮尿症 |
经典型苯丙酮尿症 |
≤18岁 |
门诊血苯丙氨酸检测等检查及治疗性食品 |
14000元/年 |
1.治疗性食品包括特殊奶粉、无/低苯丙氨酸米面、PKU专用蛋白粉等。 2.专用药品包括盐酸沙丙蝶呤、神经递质前质(多巴、5-羟色氨酸)等。 |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
≤18岁 |
门诊血苯丙氨酸检测等检查及治疗专用药品 |
累计支付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6 |
耐多药肺结核 |
—— |
门诊抗结核药治疗 |
20000元/年 |
限支付抗结核药费用 |
|
7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 |
门诊药物治疗 |
1250元/月 |
限支付相关药物费用 |
|
8 |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
—— |
伊马替尼 (片剂,商品名“格列卫”) 100mg*60片/盒 |
每年限支付3个月 |
中华慈善总会援助其余9个月药品 |
|
伊马替尼 (片剂,商品名“昕维”、“格尼可”、“诺利宁”) 100mg*60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
||||
达沙替尼 (片剂,商品名“施达赛”) 50mg*60片/盒,20mg*60片/盒 |
慢性期50mg*60片*1盒/月,加速期或急变期另加20mg*60片*1盒/月 |
限对包括伊马替尼在内的治疗方案耐药或不耐受的慢性期、加速期、淋巴细胞急变期和髓细胞急变期的成人患者。 |
||||
达沙替尼 (片剂,商品名“依尼舒”) 50mg*7片/盒,20mg*7片/盒 |
慢性期50mg*7片*104盒/年,加速期或急变期另加20mg*7片*104盒/年 |
限对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期、加速期和急变期(急粒变和急淋变)成年患者。 |
||||
尼洛替尼 (胶囊剂,商品名“达希纳”) 200mg*120粒/盒,150mg*120粒/盒 |
每15个月限支付3个月;每月限支付1盒 |
限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成人患者。用于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或加速期成人患者。其余12个月药品由中华慈善总会项目援助。 |
||||
9 |
非小细胞肺癌 |
肿瘤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的非小细胞癌患者一线治疗;限化疗治疗EGFR敏感突变(不含耐药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癌患者 |
—— |
埃克替尼 (片剂,商品名“凯美纳”) 125mg*21片/盒 |
每人限支付266天(38盒) |
1.满266天后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援助。 |
吉非替尼 (片剂,商品名“易瑞沙”、“伊瑞可”);250mg*10片/盒 |
每月限支付3盒 |
1.满8个月后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援助。 |
||||
厄洛替尼 (片剂,商品名“特罗”) 100mg*30片/盒 |
每月限支付1盒 |
限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
||||
厄洛替尼 (片剂,商品名“特罗凯”) 150mg*7片/盒 |
每月限支付4盒 |
|||||
10 |
胃肠间质瘤 |
—— |
伊马替尼 (片剂,商品名“格列卫”) |
每年限支付3个月每月限支付2盒 |
中华慈善总会援助其余9个月药品 |
|
—— |
伊马替尼 (片剂,商品名“昕维”、“格尼可”、“诺利宁”) 100mg*60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
|||
11 |
HER2阳性乳腺癌 |
—— |
曲妥珠单抗 (注射剂,商品名“赫赛汀”) 440mg(20ml)/瓶 |
每21天限支付1瓶 |
限支付曲妥珠单抗费用,并符合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HER2阳性的乳腺癌手术后患者,支付不超过12个月。2.HER2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 |
|
拉帕替尼 (片剂,商品名“泰立沙”) 250mg*70片/盒 |
每21天限支付2盒 |
限支付拉帕替尼费用,并符合HER2过表达且既往接受过包括蒽环类、紫杉醇、曲妥珠单抗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
||||
氟维司群 (注射剂,商品名“芙仕得”) 5ml:0.25g/支 |
每月限支付2支 |
限支付氟维司群费用,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失败后的晚期、激素受体(ER/PR)阳性乳腺癌治疗。 |
||||
12 |
晚期胃癌 |
—— |
曲妥珠单抗 (注射剂,商品名“赫赛汀”) 440mg(20ml)/瓶 |
每21天限支付1瓶 |
限支付曲妥珠单抗费用,并符合以下情况方可支付:HER2阳性的晚期转移性胃癌。 |
|
阿帕替尼 (片剂,商品名“艾坦”) 250mg*10片/盒 |
每月限支付9盒 |
限支付阿帕替尼费用,既往至少接受过2种系统化疗后进展或复发的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
||||
阿帕替尼 (片剂,商品名“艾坦”) 425mg*14片/盒,375mg*10片/盒 |
每月限支付5盒 |
|||||
13 |
Ⅲ/Ⅳ期鼻咽癌 |
—— |
尼妥珠单抗 (注射剂,商品名“泰欣生”) 10ml:50mg/瓶 |
每月限支付8瓶 |
限支付尼妥珠单抗与放疗费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表达阳性的Ⅲ/Ⅳ期鼻咽癌。 |
|
14 |
外周T细胞淋巴瘤 |
—— |
西达本胺 (片剂,商品名“爱谱沙”) 5mg*24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限支付西达本胺费用,既往至少接受过一次全身化疗的复发或难治的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患者。 |
|
15 |
晚期肾癌 |
—— |
索拉非尼 (片剂,商品名“多吉美”) 0.2g*60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限支付索拉非尼费用,并符合以下情况:不能手术的肾细胞癌。 |
|
依维莫司 (片剂,商品名“飞尼妥”) 2.5mg*30片/盒 |
每月限支付4盒 |
限支付依维莫司费用,并符合以下情况:接受舒尼替尼或索拉非尼治疗失败的晚期肾细胞癌成人患者。 |
||||
依维莫司 (片剂,商品名“飞尼妥”) 5mg*30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
16 |
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 |
依维莫司(片剂,商品名“飞尼妥”) 5mg*30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限支付依维莫司费用,并符合以下情况: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分化良好的(中度分化或高度分化)进展期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成人患者。 |
|
—— |
依维莫司 (片剂,商品名“飞尼妥”) 2.5mg*30片/盒 |
每月限支付4盒 |
||||
17 |
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 |
—— |
依维莫司 (片剂,商品名“飞尼妥”) 5mg*30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限支付依维莫司费用,并符合以下情况:不需立即手术治疗的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TSC-AML)成人患者。 |
|
—— |
依维莫司 (片剂,商品名“飞尼妥”) 2.5mg*30片/盒 |
每月限支付4盒 |
||||
18 |
多发性骨髓瘤 |
—— |
来那度胺 (片剂,商品名“瑞复美”) 10mg*21片/盒 |
每21天限支付2盒 |
限支付来那度胺费用。限曾接受过至少一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3.与硼替佐米联合使用不予支付。 |
|
—— |
来那度胺 (片剂,商品名“瑞复美”) 25mg*21片/盒 |
每21天限支付1盒 |
||||
19 |
前列腺癌 |
—— |
阿比特龙 (片剂,商品名“泽珂”) 250mg*120片/盒 |
每月限支付1盒 |
限支付阿比特龙费用,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 |
|
20 |
多发性硬化 |
—— |
重组人干扰素β-1b (注射剂,商品名“倍泰龙”) 0.3mg/支 |
每月限支付15支 |
限支付重组人干扰素β-1b费用,限常规治疗无效的多发性硬化患者。 |
|
21 |
黄斑变性 |
—— |
门诊手术治疗康柏西普 (眼用注射液,商品名“朗沐”) 10mg/ml 0.2ml/支 |
7000元/次 |
限支付康柏西普费用和手术费用,限50岁以上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并符合以下条件:1.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病眼基线矫正视力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管造影及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OCT血管成像)证据;4.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4支。 |
|
门诊手术治疗雷珠单抗 (眼用注射液,商品名“诺适得”) 10mg/ml 0.2ml/支、10mg/ml 0.165ml/支(预充式) |
7100元/次 |
限支付雷珠单抗费用和手术费用,限50岁以上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并符合以下条件:1.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病眼基线矫正视力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管造影及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OCT血管成像)证据;4.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4支。 |
||||
22 |
肌萎缩侧索硬化 |
—— |
利鲁唑 (片剂,商品名“协一力”) 50mg*24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限支付利鲁唑费用。 |
|
—— |
利鲁唑 (片剂,商品名“力如太”) 50mg*56片/盒 |
每月限支付1盒 |
||||
23 |
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 |
—— |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
每月限支付6瓶 |
限支付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PH4)费用。 |
|
24 |
特发性肺纤维化 |
—— |
吡非尼酮 (胶囊剂,商品名“艾思瑞”) 0.1g*54粒/瓶 |
每月限支付7瓶 |
限支付吡非尼酮费用。 |
|
25 |
肝癌 |
—— |
索拉非尼 (片剂,商品名“多吉美”) 0.2g*60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限支付索拉非尼费用,不能手术或远处转移的肝细胞癌。 |
|
26 |
甲状腺癌 |
—— |
索拉非尼 (片剂,商品名“多吉美”) 0.2g*60片/盒 |
每月限支付2盒 |
限支付索拉非尼费用,放射性碘治疗无效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 |
|
27 |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 |
维A酸 (片剂,10mg*20片/盒) |
每月限支付3盒 |
限支付维A酸和复方黄黛片费用,限初治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
—— |
复方黄黛片 (片剂,商品名“柏雪康”) 0.27g*100片/盒 |
每月限支付6盒 |
注:1.限定年龄以“周岁”计算,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如:出生至2周岁生日前均为≤1岁,7周
岁生日第二天起均为>6岁。
2.新增药品(耗材)须经省社会保障局与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谈判协商后统一纳入。
附件4
济源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限额标准
序号 |
病种名称 |
限定年龄 |
治疗方法 |
限额标准(元) |
备注 |
|
1 |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标危组 |
≤14岁 |
内科治疗 |
70100/3年(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 |
1.不受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享受次数限制。 2.限价标准为3年治疗全过程住院医疗费用限价。 3.治疗期间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单独实行费用限价,限价标准为5万元。因病情需要超出控制标准的,须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用药。病情紧急的,可先行用药,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说明病情。 |
中危组 |
≤14岁 |
内科治疗 |
120500/3年(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 |
|||
2 |
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14岁 |
内科治疗 |
70500/3年(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 |
||
3 |
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
≤14岁 |
手术治疗 |
27800/次 |
|
|
介入治疗 |
22500/次 |
|||||
4 |
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
>1岁-≤14岁 |
手术治疗 |
27800/次 |
|
|
≤1岁 |
手术治疗 |
42800/次 |
||||
≤14岁 |
介入治疗 |
26700/次 |
||||
5 |
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
≤14岁 |
手术治疗 |
16600/次 |
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手术治疗费用限价标准为省级26590元。 |
|
≤14岁 |
介入治疗 |
20700/次 |
||||
6 |
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
≤14岁 |
手术治疗 |
27500/次 |
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手术治疗费用限价标准为省级47420元。 |
|
≤14岁 |
介入治疗 |
22500/次 |
||||
7 |
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 |
≤14岁 |
手术治疗 |
52900/次 |
|
|
8 |
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 |
≤14岁 |
手术治疗 |
37800/次 |
|
|
9 |
主动脉缩窄 |
≤14岁 |
手术治疗 |
43200/次 |
|
|
10 |
法乐氏四联症 |
≤1岁 |
手术治疗 |
53500/次 |
|
|
>1岁-≤14岁 |
手术治疗 |
48500/次 |
|
|||
11 |
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 |
≤1岁 |
手术治疗 |
44600/次 |
|
|
>1岁-≤14岁 |
手术治疗 |
34600/次 |
|
|||
12 |
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 |
≤1岁 |
手术治疗 |
42900/次 |
|
|
>1岁-≤14岁 |
手术治疗 |
32900/次 |
|
|||
13 |
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
≤1岁 |
手术治疗 |
44300/次 |
|
|
>1岁-≤14岁 |
手术治疗 |
34300/次 |
|
|||
14 |
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 肺动脉瓣狭窄 |
≤1岁 |
手术治疗 |
50800/次 |
|
|
>1岁-≤14岁 |
手术治疗 |
40800/次 |
|
|||
15 |
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
≤1岁 |
手术治疗 |
50800/次 |
|
|
>1岁-≤14岁 |
手术治疗 |
45800/次 |
|
|||
16 |
唇裂 |
—— |
手术治疗 |
4500/次 |
1.实行定额支付,费用标准为定价标准。 |
|
17 |
腭裂 |
—— |
手术治疗 |
5200/次 |
||
18 |
乳腺癌 |
—— |
手术治疗 |
17300/次 |
|
|
19 |
宫颈癌 |
—— |
手术治疗 |
33300/次 |
|
|
20 |
肺癌 |
—— |
手术治疗 |
38100/次 |
|
|
21 |
食管癌 |
—— |
手术治疗 |
47600/次 |
|
|
22 |
胃癌 |
—— |
手术治疗 |
42700/次 |
|
|
23 |
结肠癌 |
—— |
手术治疗 |
36500/次 |
|
|
24 |
直肠癌 |
—— |
手术治疗 |
39900/次 |
|
|
25 |
急性心肌梗塞 |
—— |
冠状动脉溶栓治疗 |
15000/次 |
1.溶栓治疗入径条件:发病12小时内,符合冠状动脉溶栓治疗条件。
2.介入治疗入径条件:急性期内符合介入治疗条件。 |
|
—— |
冠状动脉介入治疗(1个冠脉支架) |
37000/次 |
||||
—— |
冠状动脉介入治疗(2个冠脉支架) |
46000/次 |
||||
—— |
冠状动脉介入治疗(3个及以上冠脉支架) |
62500/次 |
||||
26 |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
—— |
造血干细胞移植(亲缘相合) |
180000/次 |
|
|
—— |
造血干细胞移植(非亲缘、亲缘不合) |
350000/次 |
|
|||
27 |
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 |
—— |
内科治疗 |
见备注 |
1.按床日限价(不含MECT费用):住院21日内省级日均限295元;第22日至42日省级日均限250元;第43日至56日省级日均限190元;超过56日省级日均限110元。住院时间不超过120日。 2.多参数监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MECT,诊疗项目编码311503005)为除外内容,其费用不计入日均限价,仍直接计入总住院费用,按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补偿。实施该项目患者不得超过重性精神病入径患者总数的20%,且每个住院周期不超过12次。 |
|
28 |
耐多药肺结核 |
—— |
内科治疗 |
150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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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 |
语前聋限≤6岁 语后聋限≤14岁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614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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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尿道下裂 |
≤14岁 |
阴茎直伸术和尿道下裂尿道成形术 |
200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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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瘘修补术/尿道狭窄切开术 |
135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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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 |
≤3个月 |
手术治疗 |
208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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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发育性髋脱位 |
≥2岁-≤8岁 |
手术治疗 |
312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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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 |
≤14岁 |
手术治疗 |
44200/次 |
|
注:1、限定年龄以“周岁”计算,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如:出生至2周岁生日前均为≤1岁,7周岁生日第二天起为>6岁。
2.各住院病种的限价标准按规定方法治疗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
3.各病种治疗方式为手术治疗者,均包含腔镜手术等各种术式。
4. 省、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本限额标准;省、市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病种限额标准在此基础上下浮15%。